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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金属污染防治条例亟待出台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发布日期:2011-04-13  浏览次数:746

“中国的重金属污染非常严重,对于重金属污染的遏制,已经不能等到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出台,在此之前必须出台专门的条例重金属污染防治条例。”

在一次高规格研讨会上,土壤污染防治法(专家组草案)立法组组长、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王树义作出上述呼吁。

《法治周末》记者得知,国家环保部法规司正在加紧制定重金属污染防治条例。

“条例的制定周期相对全国人大制定法律的周期而言,当然短多了。此外,重金属污染防治的一些法律制度也需要一个实验和完善的过程,条例可以为人大的立法进行有益的尝试。”中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高利红告诉《法治周末》记者。

重金属污染标准体系冲突

缺少统一立法,重金属排放符合环境保护标准,并不意味着不危及人体健康

收集一系列重金属污染事件的资料后,中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高利红决定做点什么。“我专门弄了一个中国地图(标出重金属污染发生地区),就是让我们明显地看出这已不是哪一个省的个别事件,而已是比较普遍的现象。”

“我们就要反问,这么多重金属污染的案件,我们已有的法律难道就没有对它有所规范?我们现有的法律用什么方法来解决这些问题呢?”高利红说。

经梳理发现,截至2010年年初,在国家法律层面,有28部法律涉及环境和健康规定,在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层面共有28件、在各部委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层面共有32件涉及环境和健康规定。

“关于重金属污染,并不是说以前没有立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等立法中均有涉及,但没有形成系统的重金属污染防治制度体系,尤其值得重视的是关于重金属污染的标准体系。”高利红说。

环境领域的许多法律,在制定标准、确立制度方面,对人群健康的直接关心理念上是有的,但制度上是不足的。

由此导致的结果是,环境标准和健康标准之间存在脱节,环境标准主要着眼于环境中的重金属含量标准,而卫生标准则体现的是人体健康受损时的体内重金属含量。

脱节的具体表现是,即使环境标准是达标的,并不表明当地的人群不会受到健康危害。

云南省会泽县开采重金属超过30年的历史,有研究者长期对这个地方进行跟踪调查以后发现,当地企业的排放是达标的,但当地小学的学生却已经受到了重金属污染。

应该说,我国以前并不是完全没有注意到重金属污染问题,而是没有单独立法来进行控制。高利红认为。

法律对地方政府责任缺乏考核

环境保护法没有明确地方政府责任,是政治责任还是法律责任,拟或经济责任,使地方政府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成为空洞的口号

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专家认为,除了法律规定本身的缺陷之外,法律责任主体的不明确,导致地方政府缺乏执行环保法律的压力和动力。

“环境保护法虽然规定了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但没有明确规定是政治责任还是法律责任,拟或经济责任,在政绩考核中也缺乏对环境质量状况的考核,从而使地方政府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成为空洞的口号。”该专家告诉记者。

我国有色金属的冶炼、电池的生产是重金属污染比较严重的行业,但这类企业一般也是当地财政主要的贡献者,提供的就业机会也很多,如果要采取严格的治理措施,企业的成本又承受不了,导致重金属污染防治成为地方政府一个非常纠结的难题。

具体到执法部门,环境执法更是主体林立、多头管理、责权不清。

我国在环境保护领域实行的是统管与分类相结合的多部门、分层次的执法体制,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实行专项监督管理。

但在现实中,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如何监督其他部门,拥有哪些监督权均没有作出具体规定,致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没能真正地对环境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该专家认为,其后果是,在出现环境污染管理问题上,涉及部门众多,谁都应该管,但谁都没有认真去管。

“立法”来不及条例须跟上

基于现实的考量,可以先易后难。赶在土壤污染防治法出台之前遏制重金属污染的重任,被寄予由国务院出台重金属污染防治条例

根据王树义的说法,对于重金属污染的立法规范,原本要通过土壤污染防治法。只是重金属污染的日趋严重,已经不能等到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出台,遏制重金属污染,必须先出台专门的重金属污染防治条例。

2005年,长三角等地土壤重金属污染严重的情况,曾见诸报端,并引发舆论普遍关注和争议。

环保部门认为,立法加强土壤污染的防治非常重要。当时,中国没有专门针对土壤污染的法律。中国土壤污染的严峻状况,决定了必须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立法。

2006年,环境保护部委托王树义起草土壤污染防治法(专家组草案)。同年,耗资几十亿元的全国土壤污染普查启动。

土壤是接受重金属污染的重要载体,也是最难修复的环节。王树义所在的专家组的思路几经调整,最终确定了以“治”为重点,“防治兼顾”的立法方向。

法律文本的专家建议稿在紧锣密鼓地起草着,但迟迟未能进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与此同时,重金属污染也在加速蔓延。

高利红告诉记者,立法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需要的时间也比较长,目前重金属污染的状况已经非常紧迫,鉴于重金属污染防治立法并未列入既定的立法计划,希望短时间内颁布一部涉及问题复杂的法律是不太现实的。

正是在这个背景下,启动立法,从政策上进行干预已经不容拖延。基于现实的考量,可以先易后难。赶在土壤污染防治法出台之前遏制重金属污染的重任,被寄予由国务院出台重金属污染防治条例。

任何一部立法都涉及到利益的博弈,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利益调整的艺术,因此,利益纠结是立法无法回避的事情,具体到重金属污染,产业结构的调整是个核心,但这不是很容易做到的。

记者得知,国家环保部法规司正在加紧制定重金属污染防治条例。

延伸阅读

我不支持成立专门的机构治理重金属污染

中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高利红

就法律制度而言,应该加强重金属污染的检测和数据的共享,尽快实现环境标准和卫生标准的衔接,建立重金属污染预警机制,加强物证技术的鉴定,及时救济受害人。

重金属污染防治条例的制度关键点在于管理体制、财政投入、项目审批等几个重点领域。我国的重金属污染防治涉及到的部门比较多,协调起来有一定的难度,但我本人并不支持成立专门的机构来集中处理这一问题,道理很简单:问题非常多,我们不能因为一个问题就成立一个机构。必须要学会通过协调,进行多部门的合作。

财政投入是个大问题,我国在环境保护领域的财政投入还不足以应对正在形成的问题,至于还历史旧账,就更加困难,而重金属污染的防治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在还历史旧账。

值得注意的是,我们现有立法比较注重行政立法而轻视民事立法,这就导致对受害者法律上救济的严重不足。

最新行业新闻2011年04月13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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