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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三角对电镀等行业企业实行差别电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发布日期:2010-09-06  浏览次数:724

中国电镀网:记者从省物价局获悉,近日该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珠三角地区焦炭等11个行业的淘汰类和限制类企业纳入实行差别电价的范围,至此我省实行差别电价的行业达到19个,覆盖了我省主要的高耗能和高污染行业。

 

焦炭等11个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用电价格9月1日起加价

 

此前,我省已按国家政策,对钢铁、水泥、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黄磷和锌冶炼8个高耗能行业严格实行差别电价。在此基础上,我省结合实际,根据经济发展的现状和产业升级、环境保护的需要,进一步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扩大差别电价实施范围。《通知》规定,珠江三角洲地区的焦炭、铜冶炼、铅冶炼、平板玻璃、造纸、酒精、味精、印染、化纤、制革和电镀等11个行业的淘汰类和限制类企业,其用电价格从2010年9月1日起每千瓦时分别加价0.2元和0.05元,从2011年起每千瓦时分别加价0.3元和0.1元。

 

据了解,此次出台的措施涉及的企业数量众多,影响面较大,为平稳推进,推动珠三角的企业向粤东西北地区转移,此项政策将在珠三角地区先试点,再视全省产业结构调整情况逐步扩大实施区域,并逐年加大差别电价加价标准。目前我省尚未确定新增11个行业的淘汰类和限制类企业名单,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将牵头会省物价局等部门,在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及时公布执行差别电价的企业名单。

 

限制类水泥企业电价逐年提高

 

推动限制类水泥企业的改造、转产或停产是我省目前及今后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为利用价格政策促进这一工作的开展,《通知》规定,限制类水泥企业的差别电价在取消峰谷电价的基础上,逐年提高加价标准,2011年提高到每千瓦时0.2元,从2012年起提高到每千瓦时0.3元。

 

差别电价政策淘汰落后产能成效明显

 

差别电价是指对高耗能行业中的淘汰类和限制类企业的用电价格在正常电价基础上进一步加价,从而抑制高耗能行业盲目发展,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促进节约能源和降低能耗。2004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为创建节约型社会,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首次出台差别电价政策,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和钢铁6个高耗能行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企业提高用电价格。2006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意见,规定将差别电价政策实施范围扩大到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和锌冶炼8类行业。2010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出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要求继续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8个行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并进一步提高差别电价加价标准,自2010年6月1日起,将限制类企业执行的差别电价加价标准由现行每千瓦时0.05元提高到0.1元,淘汰类企业执行的差别电价加价标准由现行每千瓦时0.20元提高到0.30元。

 

我省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定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大对钢铁和水泥这两个行业的差别电价实施力度,有效抑制了高耗能和高污染行业的发展。全省实行差别电价的212家淘汰类钢铁企业(产能近1000万吨)已基本关闭,424家水泥企业(产能约8000万吨)部分已经关闭,部分实现了转产改造。

最新行业新闻2010年09月06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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