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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起污染事故责任赔偿无定论 环境污染责任险缺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发布日期:2010-07-22  浏览次数:751

中国电镀网:7月16日晚,利比亚籍30万吨原油船“宇宙宝石”在大连新港中石油原油储备库卸油时发生火灾,部分原油泄漏入海,造成大片海域污染。

 

7月3日,紫金矿业(601899)(601899.SH,2899.HK)紫金山铜矿湿法厂污水池内酸性含铜污水进入汀江,导致大量鱼类死亡,目前污水已流入广东。

 

4月22日,英国石油公司钻探平台在墨西哥湾沉入海底并开始漏油,至今尚未彻底解决。瑞银预计,环境善后和赔偿可能需要120亿美元。

 

这三起事件中,企业经营造成环境污染责任的赔偿问题,均尚无明确说法。

 

早在2007年12月,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就已开始在国内试点。是时,监管部门提出“十一五”期间,初步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今年是“十一五”最后一年,国内环境污染责任险依然缺位,目标实现尚有距离。

 

未买环境污染责任险

 

大连新港事故可能涉及的保险公司有人保财险、平安财险、太保财险和阳光财险,同时,中华联合大连分公司也承保了部分消防车辆。

 

本报记者从参与承保的多家保险公司了解到,因损失情况还需进一步了解,查勘定损尚未完成,理赔金额尚未确定。

 

来自人保财险、平安财险的消息称,与本次事件相关的保单主要承保了财产险和货运险,并不涉及环境污染责任。太保财险则称,此次事故发生地不在太平洋(601099)保险承保的区域范围内。“本次承保主要涉及输油管道和储油罐的财产险以及油运输的货运险,不包含环境污染责任。”人保财险相关负责人介绍。

 

平安财险相关负责人表示,大连港湾液体储油罐码头公司的汽车站和值班房受到火灾的熏烤,产生部分损失,没有发现其他责任损失,“我们还会进一步排查,确认是否还有我司承保标的。”

 

“本次事件应该不会给中国保险业造成太大损失,更多的还是由中石油自己埋单。”一熟悉石化领域保险的人士表示。

 

目前,事故责任是油轮还是中石油,尚不能判定。而上个月我国刚通过的《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规定,管道泄漏的石油和因管道抢修排放的石油造成环境污染的,管道企业应当及时治理,因第三人的行为致使管道泄漏造成环境污染的,管道企业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治理费用。

 

上述业内人士称,目前国内保险公司对石油、石化企业承保的险种比较常规,主要是一些财产险(含仓储的财产险)、机损险、货运险、人身意外保险、工程险;此外是码头财产设备的财产险,条款和一般财产保险有些不同。

 

“责任保险方面,有码头操作责任保险、油污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等可以匹配石油企业的需求,但我估计中石油没有安排污染责任保险。如果他们真有需求,市场能够提供的承保能力也很有限,最多可能在公众责任险上附加很小额度的突发污染责任险限额。”该人士称。

 

即便在墨西哥湾漏油事件中,保险赔偿金额也尚不明朗。劳合社和其他一些保险商为瑞士越洋钻探公司承保了7亿美元保单,而劳合社已向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驳回BP向瑞士越洋钻探提起的索赔要求。根据法院文件,劳合社等声称,它们向瑞士越洋钻探提供的保单,不包括油井泄漏导致环境破坏方面的责任。

 

即便保险商全额理赔7亿美元,也仅仅是这起事故善后处理所需资金的一小部分。

 

推进难点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主管部门的推动下,发展缓慢。

 

2007年12月,国家环保总局和保监会下发《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按“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突出重点,先易后难”的原则,在湖南、江苏、湖北、上海等省市开展试点。

 

今年6月5日,苏州66家化工、印染等高危风险型企业与太平洋财险、人保财险、三星财险和大地财险签订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合同,保障金额1.32亿元,这也是目前国内最大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项目。

 

“由于处于试点阶段,石油、石化并没有纳入这次承保,下一步会拓展至化工、电镀、污水处理等领域。”一参与承保的保险公司负责人称。

 

他透露,前述《意见》曾被中石油、中石化两巨头反对。他们认为目前不宜把大型化工企业纳入,原因是公司财力雄厚,可自行解决污染赔偿问题,中石油、中石化设有“安全生产保证基金”,该基金已经涉及环保方面,与现有的保险和基金制度不好协调;另外,一些污染责任损害,如油污损害的赔偿限额很大,担心国内保险公司不具备承保能力。

 

现有立法对两大巨头来说,似乎真无投保的“必要”。我国在防止和应对油污事故的立法方面,主要依据的是1999年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和2006年颁布实施的《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1条规定,对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罚款数额按照直接损失的30%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30万元。

 

这相对于石油公司的利润来说,不过是“九牛一毛”,过低的惩罚性经济责任,反倒会使他们降低安全投入成本。

 

环境污染保险推行缺乏法律保障,成为该险种无法快速推进的重要原因。目前我国环境污染事故大都由政府和社会买单,缺乏有效的环境污染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社会惩治氛围尚未形成,企业自身缺少参保动力。

 

虽然前述《海洋环境保护法》第66条提及,应建立船舶油污保险和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但迄今油污责任险仍无多大发展。“究其原因,船主通常只注重对船身投保,对于油污损害心存侥幸;由于投保人较少,保险人不愿意承保或承保金额较低,又反过来导致油污责任险难以发挥作用,目前,《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正在制定,或许以后能有所改观。”上述人士称。

 

此外,困难还在于“这类险种的风险识别和量化的难度大,一方面由于环境污染事故涉及面广,因果关系比较复杂,责任较难认定;另一方面,缺乏历史损失数据,加上业务量小,风险概率难以确定,保险产品合理定价难,使得保险公司也不敢大规模推进。” 一财产保险公司特殊风险部负责人表示,

 

人保集团董事长吴焰在今年的政协会议上专门提交了关于发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提案,他建议,制定有关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条例,明确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原则、主体、范围、标准、举证责任、请求权时效等。

最新行业新闻2010年07月22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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