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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宗海砷污染刑事案开庭审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发布日期:2009-04-17  浏览次数:716

云南阳宗海砷污染事件自发生后一直备受社会瞩目。4月14日,阳宗海污染事件一案在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三名被告均称自己无罪。由于案情重大,整个庭审时间预计需要进行3个工作日,也不排除延长审理期限的可能。

 

4月14日上午8时30分,案件正式开庭。澄江县人民检察院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对澄江锦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董事长、法人代表李大宏,总经理李耀鸿以及公司生产部部长金大东3人提起公诉。公诉方认为,锦业公司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排放有毒物质,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李大宏、李耀鸿、金大东作为锦业公司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法律责任。

 

庭上,3名被告认为公诉书所陈述内容不属实,均称自己无罪。控辩双方就锦业公司是否对水体造成直接污染、环保职能部门是否进行过有力监管及污染指数的取证进行激烈辩论。

 

澄江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认为:2001年以来,锦业公司违反国家防治环境污染的相关规定,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的情况下,先后擅自改扩建2.8万吨/年硫化锌精矿制酸生产线两条、开工建设8万吨/年磷酸一铵生产线一条。在上述工程施工中,锦业公司没有同时建设配套的环保设施。项目建成投产后,该公司使用砷含量超过国家标准的硫化锌精矿及硫铁矿作为原料生产硫酸,再用硫酸生产磷酸一铵;没有按照后期补办的环境影响评价及环境监管部门的要求建设规范的废水收集、循环、排放系统及固体废物堆场;长期将含砷废水通过明沟及暗管直接排放到厂区内一个没有经过防渗处理的天然坑塘内,将含砷固体废物磷石膏在3个地点露天堆放;雨季降水量大时直接将产生废水抽至厂外排放;擅自开挖3个洗矿废水收集池,未做任何防渗处理,抽取含砷废水进行洗矿。由于锦业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使含砷废水在整个厂区内外环境循环,以地下渗透、地表径流方式进入阳宗海,导致阳宗海水砷浓度自2007年9月开始上升,至2008年7月砷浓度值超过V类水质标准,从II类下降到劣V类,饮用、水产品养殖等功能丧失,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在澄江锦业公司实施上述重大环境污染行为中,该公司董事长李大宏、总经理李耀鸿在决策、管理上存在重大失误,应当承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任,被告人金大东作为锦业公司直接负责安全环保方面的生产技术部部长,没有正确履行职责防止污染的发生,应当承担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被告方代理律师马军在开庭前称:“根据目前对方掌握的证据以及我们掌握的证据,锦业公司是无罪的。我们的目的是用科学的方法和有效的法律程序,把阳宗海砷污染的真相弄清楚。”马军在此前也曾向外界表示,砷在自然界是广泛存在的物质,“不能排除汶川地震对湖底的地质结构造成了影响。”

 

据了解,2002年以来,阳宗海水质连续6年保持优良。去年6月,监测人员发现阳宗海水体出现砷浓度超标,导致严重污染,造成周边2.6万余群众饮用水受威胁。同年9月17日,当地政府通报,经查砷污染的主要来源是云南澄江锦业工贸有限公司,该企业被立即关停,相关责任人被刑拘。随后,云南省对26名涉及阳宗海砷污染事件的政府相关人员实施了行政问责,其中12人受到免职处分。

 

对阳宗海污染刑事案,昆明市环保局和云南省化工行业协会的有关专家认为,不管阳宗海污染事件最后如何定论,它给广大企业、尤其是化工企业敲响了警钟。清洁生产和安全生产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也事关化工行业经济平稳运行,各化工企业一定要牢固树立安全环保第一的观念,摆正产值效益与安全环保的关系,抓好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提高事故预防能力。此外,还要认真研究总结化工行业安全生产规律,把握规律,按规律办事,彻底排除隐患,切实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人表示,化学工业要实现良性健康发展,首先要强化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化学工业多数涉及高排放、高污染和危险品的生产,如果措施不力,容易对生态、环境、财产等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因此,企业必须对生产全过程实施技术控制,依靠技术创新和进一步发展循环经济;同时要通过强化企业管理,推行社会责任关怀计划等措施,真正体现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还要切实转变发展方式,重点抓好节能降耗和资源循环利用,努力建设低消耗、少排放,能循环、可持续的化学工业。据悉,省工信化委员会将按照产业政策的要求,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步伐。

 

此外,云南省化工行业协会今年将继续在全省化工系统内全面启动推广以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安全健康、清洁生产为宗旨的责任关怀计划,搞好试点、培育典型。

最新行业新闻2009年04月17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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