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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化企可缓缴社保力争不裁员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发布日期:2009-01-06  浏览次数:695

时间已跨入2009年,但金融危机带来的实体经济的下滑仍在持续。一些地区化工企业停工、半停工现象比较突出,职工的生活也受到较大影响,甚至面临失业的可能。2008年12月2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在2009年采取缓缴社会保险费等5项措施,减轻资金匮乏企业的负担,以稳定就业局势。这对企业和职工来说都是个好消息。

 

该《通知》规定,对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保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5项社会保险费),但缓缴期间限于2009年之内,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在2009年之内适当降低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4项保险的费率,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可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社保补贴。

 

据预测,这些措施如落实到位,可在确保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的前提下,为企业减负上千亿元,稳定上千万个企业职工就业岗位。

 

目前,化工行业的开工率明显不足,尤其是氯碱、氮肥、电石、磷酸盐等行业开工率不足六成。许多相关企业已经采取了放假、轮岗等方式安置富余员工,同时降低了员工收入,给他们的生活带来了不利影响。

 

“缓缴社保费给企业的资金支付提供了一定的喘息时间,而降低4项保费的费率直接减少了企业的缴费金额,具有明显的资金支持作用。这样企业就可以用这部分受益资金来支付员工的工资,使他们的生活不受影响。现在我们正在准备相关资料,积极争取政策支持。”江苏利民化工有限公司工会主席孙涛告诉记者。据了解,虽然该公司的经营遇到很大困难,目前又处于农药销售淡季,但他们千方百计筹集资金,保证生产正常进行,不裁一名员工。

 

据悉,现在已经有很多化企在向有关部门询问相关政策规定,欲获得缓缴和降低保费费率的相应资格。苏北一家氯碱企业人力资源部的陈部长告诉记者,该公司目前的开工率不足原来的1/4,而每月职工的工资总额达400多万元,据此计算,月支付社保费的总金额超过100万元,目前已让他们负担不起。如果能够获得政策支持,将缓解企业的资金紧张状况。

 

据了解,有关部门对于困难企业的认定有相当严格的标准,而且困难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4个方面的条件,才能够享受优惠政策:一是受当前金融危机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但恢复有望的;二是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没有裁员或少裁员的;三是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四是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具体认定条件和范围、数量、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在充分考虑基金支付能力,实行总量控制、突出重点、严格把握、动态监管的前提下确定。因此,如果要取得政策支持,企业就必须稳定员工就业岗位,不裁员或尽量少裁员。

 

自2008年第四季度以来,针对宏观经济出现的新情况,国家有关部门对工资与就业等政策不断作出调整,把原计划于2009年推出的《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意见》以及《企业工资条例》的实施进行了推迟,并于2008年11月中旬作出暂缓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决定。这些举措的目的明确,都是为了减缓企业的资金压力,应对经济形势的下滑。这对于劳动密集型中小化工企业的作用尤其明显。

最新行业新闻2009年01月06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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