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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对进口1,4-丁二醇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发布日期:2008-09-25  浏览次数:7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08年第70号公告,决定自即日起对原产于沙特阿拉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1,4-丁二醇(英文名称:1,4-butanediol,简称BDO)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此次反倾销调查涉及的1,4-丁二醇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05399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将从即日起对原产于沙特阿拉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1,4-丁二醇的倾销、倾销幅度及其对中国大陆1,4-丁二醇产业的损害、损害程度进行调查。

 

通常情况下本反倾销调查应在一年内结束,即于2009年9月25日前结束,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010年3月25日。

 

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70

对原产于沙特阿拉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1,4-丁二醇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08年第70号

【发布日期】2008-09-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8年8月25日正式收到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中国大陆1,4-丁二醇产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沙特阿拉伯和台湾地区的1,4-丁二醇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和地区相关产业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同时,商务部就申请书中提供的涉及倾销、损害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进行了审查。申请人提供的初步证据表明,2005年、2006年、2007年、2008年1-3月,申请人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4-丁二醇年产量占同期中国大陆同类产品总产量的50%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08年9月25日起对原产于沙特阿拉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1,4-丁二醇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立案调查及调查期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对原产于沙特阿拉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1,4-丁二醇进行反倾销调查,本次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07年4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5年1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

 

二、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

 

调查范围:原产于沙特阿拉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1,4-丁二醇

被调查产品名称:1,4-丁二醇(英文名称为1,4-butanediol,简称“BDO”)

 

主要用途:1,4-丁二醇是一种重要的有机和精细化工原料,可用于生产四氢呋喃(THF)、聚对苯二甲酸丁二醇酯(PBT)、γ-丁内脂(GBL)、聚氨酯树脂(PU Resin)、涂料和增塑剂,以及溶剂和电镀行业的增亮剂等,广泛应用于医药、化工、纺织、造纸、汽车和日用化工等领域。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053990。

 

三、登记应诉

 

就倾销调查,任何利害关系方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申请参加应诉,参加应诉的涉案出口商或生产商同时应提供2007年4月至2008年3月向中国大陆出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倾销调查应诉登记参考格式》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站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子网站(网址为http://gpj.mofcom.gov.cn)“公告”栏目下载。

 

就产业损害调查,利害关系方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登记应诉,同时应提供产业损害调查期内的生产能力、产量、库存、在建和扩建计划以及向中国大陆出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和金额等说明材料。《参加1,4-丁二醇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申请表》可在“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上应诉登记栏目下载,网址为:http://www.cacs.gov.cn。

 

四、不登记应诉

 

如利害关系方未在本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商务部登记应诉,则商务部有权拒绝接受其递交的有关材料,并有权根据所掌握的现有材料做出裁定。

 

五、利害关系方的权利

 

利害关系方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或地区及其他相关问题如有异议,可以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将意见书面提交商务部。

 

利害关系方可以在上述期间内到商务部反倾销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

 

六、调查方式

 

调查机关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有关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并进行调查。

 

七、本次调查自2008年9月25日起开始,通常应在2009年9月25日前结束调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010年3月25日。

 

八、商务部联系地址:

 

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邮编:100731

 

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电话:86-10-85093406

传真:86-10-65198172

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

电话:86-10-65198059

传真:86-10-65197586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五日(来源 :中国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gov.cn)

最新行业新闻2008年09月25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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