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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驳回保赐利诉讼立邦知识产权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发布日期:2006-12-29  浏览次数:830

   2006年12月7日,随着江苏省高级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撤销南通市中级法院原民事判决,驳回了广州保赐利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场牵涉国际知名涂料巨头——立邦公司的保护知识产权案终于画上了句号。

   案件背景

   1991年,立邦系列产品(包括立邦美得丽内墙乳胶漆、立邦永得丽内墙乳胶漆)进入中国大陆市场。1992年,立邦中国公司建成投产。1993年3月1日,广东省汕头市港通商行,一家从事油漆涂料产品销售的企业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了“美得丽”、“永得丽”两枚商标,并于1994年5月21日获准注册。

   2000年11月28日,港通商行将两枚6年未使用过的商标转让给了广州保赐利化工有限公司。2004年10月,在生产了千余桶标有“美得丽”或“永得丽”商标的油漆后,保赐利公司选择了广东省广州市和江苏省南通市作为其维权地。

   山穷水尽

   在广州,立邦涂料(广东)有限公司被诉侵犯保赐利“美得丽”、“永得丽”商标权,2起案件索赔500万元人民币;在南通,廊坊立邦、立邦中国同样被诉侵犯“美得丽”、“永得丽”商标权,4起案件索赔额达1600万元人民币。

   一年以后,保赐利公司在广州撤诉,而南通则成了他们维权的突破口。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廊坊立邦和立邦中国在其产品包装上标注“美得丽”、“永得丽”文字具有商标意义。

   立邦两公司的行为,已使其产品与保赐利公司的商标产生实际混淆,而且是颠覆性混淆。立邦两公司在其生产的内墙乳胶漆产品上使用“美得丽”、“永得丽”商标侵犯了原告保赐利公司注册的商标专用权。2005年9月12日,南通市中级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廊坊立邦公司、立邦中国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包括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产品和企业宣传材料中使用“美得丽”、“永得丽”文字标识;分别赔偿保赐利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60万元、400万元。

   赔偿是小,停止使用“美得丽”、“永得丽”两知名品牌才是对立邦公司毁灭性的损失无可估量的打击。立邦公司选择向江苏省高级法院提出上诉。

   赢了官司的保赐利公司也提起了上诉,原因很简单:一审判决的赔偿数额太低。

唯一没有上诉的是南通市一家油漆铺子的主人李某。在一审中,法院以其“不知晓立邦公司侵权故意”为由,判决作为第二被告的他不承担责任。

柳暗花明

2006年1月12日及1月23日,江苏省高级法院两次开庭审理了此案,分别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立邦公司对“美得丽”、“永得丽”是当成商品名称使用还是当成商标使用,仍旧成为本案的焦点。

作为立邦公司该案二审的委托律师,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主任谈臻、律师孟兰凯表示,立邦公司将商品分别命名,针对不同商品赋予特定的名称,并保持这一名称在使用上的持续性。在“永得丽”和“美得丽”的使用问题上,立邦公司从未突出单独使用“永得丽”或“美得丽”,两词组的出现均是和“立邦”这个公司商标连用。

同时,立邦公司的产品均醒目地标注有“立邦”商标及图案,公众足以通过上述信息来识别商品来源,立邦公司根本没有必要使用其他带有商标性质的标识来指示商品来源。因此“永得丽”和“美得丽”对于立邦公司来说,其实是一种商品特有名称的惯常命名方式,而不是商标意义上的使用。立邦公司使用“永得丽”和“美得丽”文字不会产生对公众的误导或混淆。

法院经审理认为,立邦公司对“永得丽”和“美得丽”文字的使用系商品名称性的使用,不会产生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不构成商标侵权。2006年12月7日,江苏省高级法院作出判决:撤销原南通市中级法院的民事判决,驳回保赐利公司的诉讼请求。

恶意抢注

2006年12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标争议裁定:对“永得丽”和“美得丽”两枚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对于撤销理由,评审委员会作了这样的阐述:1991年起,中国大陆出现了立邦公司生产的“美得丽”和“永得丽”系列涂料,1992年,立邦公司生产的两个系列产品覆盖了全国市场,并持续至今。“美得丽”和“永得丽”对于立邦公司来说,已成为具有在先使用和在先知名度的非常具有独特性的商标。

作为争议商标的原注册人,同行业者港通公司理应知晓上述两商标的存在。在此情况下,港通公司同时申请注册与上述两商标文字完全相同的“美得丽”和“永得丽”商标,几乎不存在巧合的可能性。显然系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正当抢注行为。保赐利公司在争议商标被立邦公司使用多年后,突然提出侵权之诉并索要高额赔偿,意在谋利而非正常维权行为。保赐利公司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41条“禁止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应予撤销。

 

最新行业新闻2006年12月29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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