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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 污水厂排污超标也要征收排污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发布日期:2006-08-03  浏览次数:802

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与否如何监管?今后这些问题将有章可循。记者昨日从省环保局获悉,8月1日,《省建设厅、省环保局城镇污水处理厂监督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办法》规定,作为建设项目,污水处理厂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及环保“三同时”制度。日处理10万立方米以上(含10万立方米)污水处理厂的初步设计方案必须报省建设厅审查,10万立方米以下的由地级以上市建设局审查。

污水处理厂应当依法进行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向环保部门申请领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应当保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转,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按有关规定征收排污费,并由环保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或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治理。

 防防止污水处理厂二次污染,污水处理厂必须按规定落实噪声控制、除臭、消毒等措施,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应当对其产生的污泥进行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

最新行业新闻2006年08月03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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