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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整治涉重金属和高排放企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发布日期:2012-05-04  浏览次数:832
核心提示:近日,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涉重金属企业高排放企业搬迁重组和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决定采取淘汰一批、搬迁一批、限

近日,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涉重金属企业高排放企业搬迁重组和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决定采取淘汰一批、搬迁一批、限期整改一批和推进一批企业实施兼并重组的四个一批行动,整治涉重金属企业和高排放企业,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

 

根据实施意见,被列入淘汰范围的落后产能坚决予以淘汰。对未完成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地区,实行项目区域限批。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将不予办理环评审批、核准备案、新增用地、生产许可、工商登记、电力供应等相关手续。

 

今后,凡设在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大中城市近郊,居民集中区、疗养地、医院和食品、药品、电子等对环境质量要求高的企业周边1公里内、存在环境风险和安全隐患的涉重金属企业和高排放企业及生产装备都必须搬迁进入工业园区。到期没有搬迁的,坚决依法关闭。

 

对存在环境、安全隐患严重问题的企业,限期全面深入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关停取缔。鼓励推动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并加大技改力度,提高技术装备水平。严格执行工业企业排放标准,配备末端治理设施,强化日常环境监测,严厉查处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支持龙头企业和优势企业通过股权置换、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对能耗、污染物排放、安全等达不到国家鼓励类标准的企业进行兼并重组。

最新行业新闻2012年05月04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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