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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发布日期:2012-07-11  浏览次数:716
核心提示: 按照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司法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安全监管总局、电监会的统一部署和《2012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环发〔2012〕3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12年全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2012年全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按照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司法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安全监管总局、电监会的统一部署和《2012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环发〔2012〕3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解决损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综合整治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问题,加强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严厉查处违法建设、违法排污、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行为,坚决遏制重金属污染事件频发势头,持续加大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监管力度,积极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努力改善区域环境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全面整治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污染问题。

1.排查整治以重有色金属矿采选、冶炼为重点的重金属排放企业。按照规定频次,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建立监督检查台账。严格按照《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11年本)》和《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加强重金属排放企业的生产全过程监管,督促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防止发生次生环境污染事件。加强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管理,在2012年底前全面建立企业环境管理档案,定期更新相关数据库,实施重点监管。全面实施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六个一律整治措施,即: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一律取缔;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对环境保护、安全设施、职业健康“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一律停止生产;对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超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治;对不能依法达到防护距离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对排查整治工作不到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一律追究责任。同时,对重金属整治工作不力,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地区实行“双否决”,即:否决各种环保荣誉称号(包括环保模范城、生态建设示范区等),否决重金属污染防治的考核目标,并对该地区实施涉重金属行业区域限批。2012年6月25日前,各市要在媒体上公布以下信息:排查整治情况,辖区内所有重有色金属矿采选、冶炼及皮革鞣制、电镀企业的名单、详细地址、污染物排放情况,清洁生产审核情况,应急预案编制情况等。

2.继续巩固铅蓄电池行业整治成果。在2011年全面整治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整治措施,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加速淘汰铅蓄电池落后产能,防止铅蓄电池企业污染反弹。对已经下达取缔关闭决定或自行关闭的企业,要拆除生产设备、妥善处置危险废物,吊销生产许可证。对停产整治或自行停产的企业,要严格执行验收规程和标准,进行验收公示,杜绝未经验收企业擅自恢复生产。对正常生产企业,要加强大气、水污染物监测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监管。对在建企业要严格“三同时”监管,达不到环评要求的不能批准试生产。各市环保部门要在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系统中,每半年更新一次铅蓄电池企业整治信息,并在市环保部门网站“重点行业环境整治信息公开”栏目中公布结果。

(二)全面排查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企业。

1.督促危险废物产生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相关信息,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严肃查处不设置危险废物标志、不按规定申报登记或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环境违法行为。

2.严格检查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危险废物产生企业要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严禁委托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危险废物。严肃查处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丢弃、遗撒的环境违法行为;对故意倾倒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建立危险废物污染责任终身追究制,未依法转移危险废物的产生企业,应承担清除污染、赔偿损失的责任。

3.加强危险废物处置利用企业管理,重点检查、严肃处理无证经营或超范围经营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限期治理超标排放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单位。

(三)继续加大对污染减排重点企业的监管力度。

1.加强对污水处理厂的日常监督检查。强化工业企业废水排放监管,防止超标废水排入污水处理厂。严厉打击擅自停运、在线监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行、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加快现有污水处理设施脱氮升级改造步伐。加强污水处理厂雨污分流配套管网规划、建设,提高城市污水管网覆盖率和污水收集率。2012年6月25日前,各市环保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媒体公布各类污水处理厂名单、处理水量、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情况和环境守法情况。

2.加强对电力企业(包括企业自备电厂)燃煤机组脱硫、脱硝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监管。对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装脱硫脱硝设施的发电企业,撤销或不予颁发电力业务许可证。加大对企业除尘设施的运行监管,督促电力企业制定烟气治理技术改造措施并尽快组织实施,努力使烟气排放达到国家新标准规定。加强对燃煤机组脱硫在线监测系统的监管,对超标排放二氧化硫的,一律扣减脱硫电价,对偷排、擅自停运脱硫脱硝设施、无故开启烟气旁路、连续监测设备数据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从重处罚、追缴排污费。逐步建立电力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

(四)开展2011年环保专项行动排查整治问题“回头看”活动。

1.全面检查环境隐患大排查整改落实情况,重点督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建设项目环评、环保“三同时”、企业卫生防护距离等方面突出问题的整治情况。对整改不力、问题严重的地区,要采取挂牌督办、区域限批等措施。

2.继续严格监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医药制造企业,全面排查执行环评和环保“三同时”制度、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污染物排放、环境隐患整治、危险废物管理等情况,进一步巩固专项行动成果。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继续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强化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牵头、各相关部门积极参加的环保专项行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迅速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重点,确保责任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检查和环境违法案件移送、移交、移办制度,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二)严格落实责任。

督促企业提高环境保护意识,规范自身环境行为,依法申报登记污染排放情况,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加大污染防治投入,实施生产设备及污染防治设施升级改造,积极防范环境风险,切实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行政不作为、包庇纵容违法企业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强化工作督查。

各地要持续督查重点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排查不到位、整治进展缓慢、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要采取通报批评、约谈等措施,督促其及时改正。继续挂牌督办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和环境违法案件,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认真开展环境行政处罚和处理案件的后督察工作。对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典型地区,要实施区域限批。

(四)接受社会监督。

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宣传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专项行动工作进展和成效。积极推进环境信息公开,公布重金属排放企业和污水处理厂相关信息,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和参与权。公开曝光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及查处情况,切实提高全社会环境意识和监督意识。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至5月中旬)。

各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结合实际,确定本地区工作重点,制定具体方案,全面动员部署。2012年5月15日前,将实施方案和动员部署情况报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

(二)检查和整治阶段(5-8月)。

各地根据本方案和当地具体方案,全面开展排查、整治、监管和“回头看”工作,严肃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2012年6月25日前,各市要将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整治情况和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水处理厂信息公开情况报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督查阶段(9-10月)。

各地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自查、督查。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派出联合检查组,对各市进行抽查。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定期对各地工作进行督查。

(四)总结阶段(11月)。

各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进行工作总结,更新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水处理厂信息,于2012年11月20日前报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最新行业新闻2012年07月11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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