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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杏坛镇某电镀厂拖欠劳动报酬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发布日期:2014-03-07  浏览次数:858
核心提示: 强制执行与教育引导相结合,快速执结农民工欠薪案件。(被执行人顺德杏坛镇某电镀厂拖欠劳动报酬案)佛山市顺德区法院执行的冯志
      强制执行与教育引导相结合,快速执结农民工欠薪案件。(被执行人顺德杏坛镇某电镀厂拖欠劳动报酬案)

佛山市顺德区法院执行的冯志平、吴群珍、杨吴达申请执行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某电镀厂仲裁纠纷案件,被执行人电镀厂将其厂房、设备划分为多个生产车间由多人承包经营,自负盈亏。冯志平、吴群珍、杨吴达所在的车间是杨洪明承包经营的车间,后者停业后拒不支付三人工资款,下落不明。法院立案执行后,要求被执行人电镀厂还清欠薪,但电镀厂以工人工资由承办人自行负责为由拒不履行。

执行人员向被执行人释明法律关系,被执行人与承包经营者之间的约定属于内部约定,三名工人与电镀厂形成劳动关系,而不是与杨洪明,电镀厂应承担支付三人工资的责任,被执行人清偿本案债务后,可另循法律途径向杨洪明追偿。被执行人坚称待其与杨洪明取得联系,双方理清关系后定自动履行债务。考虑到被执行人除在多家银行有少量存款及厂房内生产设备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已近年关,三名工人着急回家乡,本案不适宜久拖,强制拍卖执行被执行人的机械设备不仅执行周期较长、且执行效果不佳,当以督促其自动履行为主。执行人员一方面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清偿债务,一方面对被执行人在多家银行的银行帐户进行甄别,通过银行流水确定被执行人用于缴纳各类税金、水电费用的银行帐户予以冻结。二日后,被执行人主动与法院联系称,因该厂近日有一笔税金需要缴纳,其已经向本院冻结的帐户存够执行款,请求法院尽快处理予以解除冻结。执行人员即时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三案执行完毕。

最新行业新闻2014年03月07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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