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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发文:电镀行业建设项目有这些重大变动的,需重新报批环评!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发布日期:2018-02-06  浏览次数:968
核心提示:前言:《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

前言: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环评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附件8

电镀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

(试行)

适用于专业电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含专业电镀工序的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规模:

1. 主镀槽规格增大或数量增加导致电镀生产能力增大30%及以上。

建设地点:

2. 项目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导致防护距离内新增敏感点。

生产工艺:

3. 镀种类型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4. 主要生产工艺变化;主要原辅材料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环境保护措施:

5. 废水、废气处理工艺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除外)。

6. 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7. 新增废水排放口;废水排放去向由间接排放改为直接排放;直接排放口位置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最新行业新闻2018年02月06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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