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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拟对排污超标企业强制清洁生产审核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发布日期:2009-07-31  浏览次数:952

7月29日下午,在湖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以污染预防为主要内容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办法(草案)》进入二审,即将出台。

 

办法草案对清洁生产的适用范围、管理体系等进行了规定,提出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但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标准的、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要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而且后者还须定期审核,两次审核间隔不得超过5年。列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应在名单公布之日起2个月内开展清洁生产审核,6个月内编制完成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办法草案同时增加了农业、服务业实施清洁生产的规定,强调农业生产应采用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对人体无毒无害的饲料添加剂,对种植、养殖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防止有毒、有害废弃物污染农田、水源;餐饮、娱乐、宾馆、商场等服务性企业的经营活动应减少塑料袋、一次性用品的使用,控制废水和污染物排放量;医疗卫生机构应采用环保医疗设备和用品,禁止露天存放医疗废弃物,禁止向水体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置的医疗废水。

最新清洁生产2009年07月31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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