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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清洁生产实施情况交流材料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发布日期:2006-11-24  浏览次数:855

近年来,我委认真贯彻落实《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清洁生产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00号),把推行清洁生产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一项重要工作,不断加大推进力度,取得初步成效。

一、主要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组织机构建设。2003年,江苏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意见》(苏发[2003]7号)、省人大《关于加强环境综合整治推进生态省建设的决定》对推行清洁生产都提出了明确的目标和要求,并将其纳入《全省生态建设规划纲要》、《全省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目标体系之中。2004年,省人大还就《清洁生产促进法》贯彻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执法检查,所有这一切为我省依法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创造了良好的外部条件。到目前为止,大部分省辖市成立了由经贸、环保等有关部门组成的清洁生产协调小组,部分市清洁生产协调小组由市领导挂帅。我委认真履行牵头部门的职责,会同环保等有关部门,抓好组织实施工作,做到清洁生产年度审核计划责任到位,年中检查措施落实到位,保证全省清洁生产有序开展。全省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建设取得初步进展,基本建成行业和省市两级清洁生产协调和审核服务网络。2006年,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意见》、《关于坚持环保优先促进科学发展的意见》及《江苏省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我委会同环保等七部门制定印发了《江苏省清洁生产“十一五”行动纲要》,进一步加大全省清洁生产的推行力度。

(二)围绕重点领域和行业,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审核。2003年,我省制定出台《江苏省“十五”后三年清洁生产实施方案》,突出了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领域和行业,并对各市提出明确的进度和要求。各地按方案目标分解落实到每个年度和企业,积极组织实施。在淮河、太湖、长江、南水北调东线沿线等重点领域,开展以工业废水防治为重点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在重污染产生企业和不能稳定达标或者超排污指标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生产过程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企业实施以实现企业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水耗达到或接近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为目标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自1997年以来,全省有2700多家企业通过一轮清洁生产自愿审核,其中102家企业通过强制审核,每家企业都完成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通过清洁生产审核,实施了近万项无费、低费和中高费改造方案,据统计分析,全省实施清洁生产的企业取得了1:(0.8-1.25)的投入与产出效益(直接),共节约新鲜水7200万吨,削减废水排放量5600万吨、化学需氧量6.8万吨,取得增收节支效益50多亿元,企业主要污染物削减幅度在20%左右。

(三)一批关键技术取得突破。以资源节约、环境保护为主旨,我省组织实施了一批科技攻关项目,在污水处理、工农业废弃物利用、清洁生产及环境友好材料等相关领域开展了科技攻关,突破了一批共性关键技术。在污水处理领域,我省开发了陶瓷分离膜技术和树脂法处理有毒有机化工废水技术;陶瓷分离膜技术在支撑体制备技术和规模化、陶瓷微滤和超滤膜生产制备、陶瓷膜成套装备生产、陶瓷膜产品质量检测及工业化应用等核心技术方面取得了突破;树脂法处理有毒有机化工废水技术在新型系列吸附树脂合成、吸附和解吸及回收物分离精制等核心技术上处于国内外先进水平。在工农业废弃物利用领域,我省对工业废渣综合利用、废橡胶超细胶粉和活化胶粉技术、大豆纤维利用和农作物秸秆人造板工艺等领域均取得了突破,掌握了该领域的相关核心技术。在清洁生产方面,我省的冶金节能降耗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大型火电机组高效脱硫、脱硝成套技术均处于全国领先水平。在环境友好材料领域,利用CO2制备全生物降解泡沫塑料新技术取得重大进展。相关领域的技术突破及其利用为我省的循环经济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科技支撑,并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如,应用树脂法处理有毒有机化工废水技术,已在11个省市建立了40个科技示范工程,每年处理化工废水300多万吨,减少向环境排放COD(化学需氧量)2.5万多吨,每年从废水中回收化工原料约4万多吨,直接经济效益达1亿多元。涌现出江苏飞亚化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无锡华瑞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醋酸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龙翔化工有限公司、宜兴协联热电有限公司等一批达到或接近污染物“零”排放、资源能源消耗“零”增长的优秀企业。

(四)采取综合措施,推进清洁生产。一是采用分类指导,优化实施方案,指导新、改、扩建项目的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规定现有企业或有建设项目的单位必须实行清洁生产。环评单位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须包括清洁生产分析的篇章。各级环保、经贸部门在审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时,必须对拟建项目和现有生产装置原料使用、资源消耗、综合利用以及污染物产生与处置等情况进行审查。二是坚持自愿与强制相结合。各级经贸、环保部门组织达标企业自愿申请与经贸和环保部门签订进一步改进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污染物排放的协议,并依照有关规定对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企业给予享受优惠政策和奖励,同时组织新闻媒体报道企业清洁生产工作和成效,帮助企业提高其形象。同时,凡是经环保部门按“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定标准”评定并公示为黑色或红色等级的企业,都必须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三是坚持技术进步与淘汰落后相结合。一方面推动企业紧紧围绕《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导向目录》,结合企业技术改造和产品结构调整,积极采用先进的清洁生产工艺、设备和技术。另一方面,督促企业关闭和淘汰一批高能耗、重污染的设备和产品。四是拓展清洁生产范围。在第二产业全面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同时,逐步向第一、第三产业拓展。

(五)完善优惠政策,建立激励机制。积极落实扶持清洁生产的促进政策,改变“管”与“被管”的模式,使企业与部门形成新型伙伴关系。2003年,我委与财政厅、环保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落实排污费扶持清洁生产有关政策的通知》(苏经贸资源[2003]551号)明确在地方排污收费中安排不低于10%的资金用于资源综合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的推广应用。同时,积极挖掘政策资源,运用省级污染防治基金和扶持民营经济资金支持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的实施。2004-2006年,扶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安排3100万元、省级污染防治基金安排1600万元,用于补助全省276个清洁生产先进技术、工艺改造项目。为激励企业及其相关人员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制订了《江苏省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暂行考核要点》、《江苏省清洁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表彰奖励暂行办法》,对全省从事清洁生产研究、示范和培训,并在清洁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定期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广泛宣传发动,营造良好氛围。在《清洁生产促进法》颁布一周年之际,省政府和委领导在省内主要媒体发表有关清洁生产的专题文章,依法公布清洁生产审核合格企业名单,引起公众关注。各地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网络等各种宣传工具,采取报告会、座谈会、讨论会、专题讲座、有奖征文和知识竞赛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清洁生产促进法》的意义和作用,使广大企业和社会各界熟悉和了解法律的内容,正确理解和掌握《清洁生产促进法》的丰富内涵,增强资源环境忧患意识、可持续发展意识,把清洁生产的理念贯穿到工艺技术、产品开发、工程设计、装备制造和服务等各个环节,在全社会形成实施清洁生产的良好氛围。省经贸、环保部门通过编印宣传材料、悬挂横幅标语、设立咨询台以及利用省广播电视台“绿色报告”和“珍爱家园”两大栏目开辟“清洁生产视点”专栏,广泛宣传《清洁生产促进法》的主要内容和各地实施清洁生产的情况,并在省级报纸上刊登《清洁生产促进法》竞赛试题,组织竞答,普及《清洁生产促进法》有关知识,定期举办由各市、县经贸、环保部门干部和有关企业负责人共同参加的《清洁生产促进法》培训班。同时,还组织省主要媒体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典型,特别是各地的典型经验进行集中采访报道。“十五”以来,全省一万两千人次受到培训,规模以上企业的领导和骨干力量得到全面培训。

我省推行清洁生产工作虽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各地进展还不平衡,在政策的落实、服务体系建设、审核方案的深度实施等方面仍有大量工作要做。亟待解决的主要问题有:一是政策扶持力度不够大,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的动力不足;二是投入不足,许多企业中高费方案难以实施,清洁生产审核难以转化为现实的成果。三是推进清洁生产的信息、人才、技术平台建设滞后。

二、下步工作

(一)实现目标

一是到2010年,清洁生产知识在全社会特别是各级领导和管理人员中全面普及。清洁生产先进工艺、技术在一、二、三产中得到大面积推广。二是在稳定达标排放的基础上,太湖、淮河、长江沿线和南水北调东线等重点流域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企业全面开展自愿性的清洁生产审核,并和政府部门签订“三废”自愿削减协议。每年确定一批重点企业并依法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三是创建一批高标准、规范化的清洁生产示范企业。以化工、酿造、造纸、电镀、纺织、印染、建材、钢铁等行业为重点,创建100家清洁生产先进企业,培育一批“零排放”试点示范工程。四是资源利用率显著提高。到2010年,GDP能耗降到0.74吨标煤/万元,工业用水(不含火电)重复利用率达75%,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96%。五是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进一步削减。到2010年,全省COD排放总量比2005年减少15.1%,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减少18%,工业废水中重金属、氰化物、石油类等得到有效控制;固体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危险废物得到安全处理。

(二)保障措施

1、加快工业结构调整。一是加快结构调整,提升产业水平。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推进冶金、化工、轻工、纺织、建材、电力等重点资源消耗和污染产生行业的结构调整工作,依法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生产能力,治理结构性污染。推动工业布局调整,优化资源配置,加大对各类开发(工业园)区清洁生产的推进力度,实现基础设施共享和污染物集中处理,构建循环型产业链。大力发展污染少、消耗低、效益高的高新技术产业。推行节约用水,推广节水新工艺、新技术,发展节水型产业。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加强电力、石化、冶金、造纸、印染等高耗水行业的节水工作,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积极发展环境友好产品,节约自然资源,促进资源合理利用。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加快发展环保装备制造和环境服务业,促进环保基础设施、企业治污设施建设和运营的社会化、专业化和市场化。二是积极调整农业产业和布局。积极调整农业生产结构和布局。发展生态农业,促进休闲农业、绿色林牧业发展,尤其注重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森林食品和有机食品,从源头上消除餐桌污染。大力发展绿色农产品加工业,提高产品的附加值,建立绿色农业生产经营和管理体系。加强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严禁未经登记的农药和肥料进入农业推广领域。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大力推广高效安全生物农药、生物有机肥料、非化学除草剂和可降解地膜等高效、低毒、低残留农业投入品。保障土壤、农产品和环境的安全。改进、提高种植和养殖技术,加强畜禽养殖污染物的综合治理,坚持“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生态化”原则,促进畜禽污染物的资源化利用。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减少农业面源污染。三是进一步推进技术创新。加大以清洁生产为主要内容的技术改造力度,鼓励企业节能降耗,节约水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努力降低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组织和支持建立清洁生产信息服务体系,指导和支持清洁生产技术的示范和推广应用。积极引进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推动清洁生产技术和装备国产化进程。加快技术创新步伐,提高清洁生产技术开发水平和创新能力。引导和鼓励企业投资开发清洁生产技术和产品,推动产学研相结合,引导科研院所开发适合国情和省情的清洁生产技术,提高清洁生产的技术水平。科技、经贸、环保和农业等部门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清洁生产重大技术攻关项目与示范。

2、全面推进企业实施清洁生产。一是依法推行清洁生产审核。使用有毒有害原材料进行生产、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潜在产生有毒废弃物和因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经地方有关部门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都应依法强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按有关规定,将审核结果报当地环保和经贸部门。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的企业,经与当地经贸部门和环保部门签订进一步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自愿协议,可优先享受国家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和环境保护优惠政策,经贸部门和环保部门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该企业的名称以及节约资源、防治污染的成果。二是加快实施清洁生产方案。坚持“积极主动、先易后难、持续实施”的原则,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计划。优先实施无费、低费方案,中、高费方案要纳入企业规划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逐步实施。各级投资管理部门要把节能、节水、综合利用、预防工业污染等清洁生产项目列为重点,加大支持力度。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及银行贷款投入企业实施清洁生产。三是加快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与标准的执行。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强制性标准。加快制定有关清洁生产的标准和审核技术指南,指导企业建立和实施清洁生产的标准体系。质监部门要依法加大《标准化法》的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实施清洁生产过程中的标准违法行为。鼓励企业按照ISO14000标准(GB/T24000-ISO14000),建立环境管理体系,提高清洁生产水平。积极推广先进的管理方法和制度。开展清洁生产产品标志、标识管理和产品等认定。

3、完善和落实促进清洁生产的政策。一是积极落实国家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鼓励政策。各级财政、税务等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积极落实国家有关节能、节水、综合利用等方面税收减免政策;有关清洁生产研究、示范、培训及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应列入同级财政安排的有关技术进步资金的扶持范围;对符合《排污费征收使用条例》规定的清洁生产项目,各级财政、环保部门在排污费使用上优先给予安排。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和培训等活动的费用允许列入经营成本或相关费用科目。二是认真落实已出台的政策性措施。对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企业,应用清洁生产工艺而削减的污染物排放指标,可以实行有偿转让或结转用于企业的其他扩大再生产项目;对符合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资金扶持方向的清洁生产项目优先安排技改贴息;金融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清洁生产项目应给予信贷支持;企业研究开发清洁生产技术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可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但不得结转使用);实施与清洁生产有关的技术转让所得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免税收优惠;对用于清洁生产,国内不能生产的进口设备、仪器及技术,可享受国家进口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对列入实施清洁生产审核计划的企业,在地方排污收费中安排不低于10%的资金用于资源综合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的推广应用。太湖流域的苏州、无锡、常州和镇江市安排费用的比例可视具体情况适当提高。三是进一步加大对清洁生产的政策支持力度。省级财政每年从发展循环经济、技术改造、扶持民营经济发展、污染防治、环境保护等专项资金安排适当的资金用于扶持清洁生产示范项目和重点技术推广。太湖、淮河、长江等重点流域所在地政府每年应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推动本地区的清洁生产。

4、强化清洁生产实施的监督管理。一是加强对建设项目有关清洁生产内容的审查和管理。全面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严格控制新污染源,力争达到增产减污。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实行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加强建设项目和各类开发(工业园)区的环境管理。在进行新建、改建(造)和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时,必须设“清洁生产”专章,对采用的工艺、技术、清洁生产水平、原料使用、资源综合利用以及污染物产生与处置等进行综合评价。优先选用资源利用率高以及污染物产生量小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并将清洁生产的审核工作贯穿于项目建设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和验收等各阶段,切实加以落实。对拟采用国家明令限期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的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地区清洁生产水平达不到国内先进水平的建设项目,环保部门不得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项目审批单位不得批准建设。二是实施重点排污企业公告制度。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清洁生产实施的监督,按照促进清洁生产的需要,根据企业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定期公布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企业的名单。列入污染严重名单的企业,应按规定公布其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对不公布或未按要求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未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各级环保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三是加大执法监督的力度。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环境执法,严肃查处各类污染环境行为,坚决制止企业非法排污,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经常性的环保检查和清理整顿工作,如在检查中发现有企业仍然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装备(能力)、工艺和产品,造成环境污染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吊销有关企业的排污许可证。各级环保部门在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应将强制清洁生产审核结果作为核定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重要依据,对未进行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其排放总量比照已审核的企业执行。涉及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行为,由各级质监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因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被责令限期治理的企业,应积极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和技术实施改造方案,并限期达到治理要求,否则环保部门不得同意恢复生产,有关部门不得提供相应的生产条件。环保部门对不按要求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生产、销售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必须在产品报废和包装物使用后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县级以上经贸部门要依法检查强制回收产品和包装物的实施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5、加强对推行清洁生产工作的领导。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推行清洁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部门协调机制。各级经贸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组织、协调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职责,会同环保、科技、财政、建设、农业、水利、教育、国土资源、质监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各地经贸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地清洁生产推行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省经贸委、省环保厅要会同省农林厅、建设厅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清洁生产指南和技术手册,指导企业正确规范地实施清洁生产。在指导工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同时,逐步扩大推行清洁生产的范围,积极引导农业生产、建筑工程、矿产资源开采等领域以及旅游业、修理业等服务性企业依法实施清洁生产。二是营造良好环境。结合创建生态省的目标,充分利用各种宣传舆论工具,大力宣传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宣传《清洁生产促进法》。使清洁生产的理念和思想深入人心,为该法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氛围。积极提倡绿色消费,鼓励机关团体、企业和社会公众购买和使用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经贸部门要建立清洁生产信息系统,公布有关清洁生产技术、管理、政策等方面的信息,加强有关信息的交流。加强清洁生产服务机构建设,不断完善清洁生产服务体系。三是加强督促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本行动纲要制订具体政策措施,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省经贸委和环保厅对各地推进清洁生产的情况进行监督查。

最新清洁生产2006年11月24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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