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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警钟”何以屡屡“失灵”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发布日期:2006-09-07  浏览次数:910

报载,位于吉林省吉林市境内的松花江支流牤牛河日前发生污染事故,经环保部门检测,污染物主要为二甲基苯胺,污染带长达5公里。并已查明,水污染系吉林长白山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违规排放化工废水所致,责任单位法人代表和肇事者被拘审。

松花江水体再次遭受化工污染触动了人们敏感而又脆弱的神经,位于下游的哈尔滨市民大量储水,俄罗斯电视台于事发当天迅速报道,告诫俄罗斯人警惕松花江水中含有苯类污染物。人们之所以对这次水污染如此敏感和害怕,是因为有前车之鉴。去年11月,吉林石化厂爆炸造成100多吨苯类污染物流入松花江,导致哈尔滨全市停水。随后这些化学物质流向黑龙江进入俄罗斯境内,酿成国际事端。时隔不到一年,松花江水体再次遭受化学污染,且污染源地都在吉林市,都是化工企业惹的祸。重蹈覆辙,原因何在?肇事单位或许会总结出许多教训,但根本的问题是警钟不灵。

每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我们的管理部门总是强调举一反三,警钟长鸣。可实际情况是,警钟敲了一阵便事过境迁,“伤疤”未愈伤痛全忘。更有甚者把警钟当成耳边风,压根儿没从事故中吸取教训。警钟之所以失灵?又是因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失之过宽。罚款、停产整顿、给企业领导党纪政纪处分或责令引咎辞职,这已成为政府部门处理重大环境事故的套路。去年吉化公司爆炸酿成重大苯污染事故,处理结果是该公司3名主要领导被中石化免职。再如,2004年川化公司“制造”的沱江特大水污染造成百万人饮水中断,直接经济损失高达上亿元,最终的处理是罚款100万元,公司总裁引咎辞职。这样的处罚对企业老总来说是“轻飘飘”的,说不定风头一过,他们换了一个地方又做官。

国家环保总局的一项调查表明,我国大型化工企业主要集中在大中城市并邻近大江大河,这种布局是危险的,一旦发生事故缺乏缓冲地带,对水体和环境的破坏将是灾难性的。然而,近年来我国化工生产事故不断,四川沱江、广东北江、松花江、黑龙江等水域先后发生重大化学污染事故。严峻的现实说明,处理环境事故需要专门立法。据了解,欧美等许多国家除了有《环保法》,还有《环境安全法》,详细规定了破坏环境应承担的各种责任,包括刑事责任。而我国对环境事故的处理主要是经济处罚和行政追究,鲜见有追究刑事责任的,偶尔有也是适用于《刑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是不够确切的。应对频频发生的环境污染事故,我国也需要有一部《环境安全法》。

最新清洁生产2006年09月07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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